——本文将以经济法视角解读数据爬取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元米)、邵凌霜、陈昴、刘江红、陈坤鹏、张翔
(2017)粤03民初822号
【Part1 “出人头地”】
自2013年6月起,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酷米客”的实时公交APP,可以帮助用户掌握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方便万千社畜与市民,一时间,这款“酷米客”APP被上班族成为“公交神器”,逐渐在同类APP市场中占有了较大份额。
【Part2 惨遭爬取】
武汉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和信息查询的准确度,指使本公司的几名员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对原告与公交公司合作获得的海量数据进行了爬取。
在此番操作下,其数据准确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渐渐地瓜分了“酷米客”APP的部分用户,对“酷米客”APP的运营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Part3 诉诸法律】
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APP与其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且被告爬取所得的数据是原告花费了大量成本所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故原告认为被告的非法数据爬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最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后台服务器储存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其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软件的著作权人相应地也就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享有合法权益,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
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用户粘性强弱是衡量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评价指标,非法的数据爬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数据爬取在经济法上的司法实践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法未对非法数据爬取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此类非法数据爬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