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二、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根据1996年9月17日国税发[1996]161号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不超过25000的部分 |
不超过20000的部分 |
20% |
0 |
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 |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
30% |
2000 |
超过62500的部分 |
超过50000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