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很多关于“布尔代数”的定义。
基于一个集合,一些人定义了这样一个代数,在具有某些公理的集合上只使用两个操作(“和”、“或”) 一些作者在具有某些公理的集合上使用三个运算(“与”、“或”、“非”)来定义这样的代数。
为什么会这样?哪个定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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