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成员方法时使用类名范围两次

问题描述

我在定义类成员方法时不小心使用了两次类名作用域,很惊讶它的作用:

class A {
    public:
        void f();
};

void A::A::f() {}

为什么 void A::A::f(){} 有效?我认为只有 void A::f(){} 应该有效?

解决方法

暂无找到可以解决该程序问题的有效方法,小编努力寻找整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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