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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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类内部进行了初始化,我们也应该在类定义之外定义“ 0”成员吗?
#include<iostream>
using namespace std;
class abc
{
static const int period=5;
int arr[period];
public:
void display()
{
cout<<period<<endl;
}
};
const int abc::period;
int main()
{
abc a;
a.display();
return 0;
}
在注释“ 2”之后,两个版本的代码都可以在gcc 4.3.4上正常运行。所以我想问为什么两个版本都可以工作,哪个版本符合标准?
解决方法
您正在通过写
const int abc::period;
定义静态成员period
。您可以为一个类的“ 0”成员提供一个类内初始化器,但这不是定义,而仅仅是一个声明。
9.4.2 / 4-如果静态数据成员是const整型或const枚举类型,则其在类定义中的声明可以指定一个常量初始化器,该初始化器应为整数常量表达式(5.19)。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可以出现在整数常量表达式中。如果在程序中使用了该成员,则该成员仍应在命名空间范围内定义,并且该命名空间范围定义不应包含初始化程序。
即使没有定义,您的代码也会编译,因为您没有使用静态成员的地址。 Bjarne Stroustrup在C ++-FAQ中提到,当(且仅当)静态成员具有类外定义时,您可以使用静态成员的地址。